修繕漏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08號
KLDV,113,訴,408,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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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8號
原 告 何阿娥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修繕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經本院發 函命其5日內提出系爭房屋建物謄本及房屋稅籍資料以供補 正,且已於113年5月21日送達,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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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