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汪欣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建志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4,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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