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85號
KLDV,113,補,585,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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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王嘉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禹珽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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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