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5號原 告 王嘉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禹珽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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