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13年度,2號
KLDV,113,簡抗,2,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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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宗良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抗告
人對於本院基隆簡易庭民國113年5月27日所為113年度基簡字第4
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補正裁定於113年5月17日送達抗告人, 抗告人收受補正裁定後即開始積極作為,並於同年5月30日 具狀補正被繼承人謝月嬌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 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並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非如裁定所指不為補正。因本件補正資料需調閱繼承資料 ,並製作繼承系統表,非短暫時間得以補正,原審應給予合 理之補正時間,或函文通知第2次補正期限,惟抗告人收受 補正裁定後僅10日,原審即以抗告人未補正逕以駁回,顯有 過於苛求。又抗告人係於112年12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原 審於113年5月15日始裁定命原告補正,審理期間高達5個月 ,致本件已過除斥期間,抗告人無法再提起訴訟,對抗告人 顯有先公允,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已於起訴狀載明被告為謝宗良吳英雄, 並載明2人之住居所,另亦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起訴 之原因事實(見原法院卷第11-15頁),自已合於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之程式;至於抗告人並未以被繼承人謝月嬌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而有當事人適格欠缺之虞,乃屬原告之 訴有無理由之問題,不論准駁均應以判決為之。是抗告人所 提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之訴形式上既無不合程式之處,原審自 得續為審酌抗告人僅以謝宗良吳英雄為本件訴訟之被告當 事人是否合法,是否應准許追加等實體問題,然原審逕以抗 告人逾期未補正被繼承人謝月嬌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並追加全體繼 承人為被告等,即認抗告人所提之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 回,自有未洽。
三、綜上所陳,抗告人所提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之訴形式上並無不 合程式之處,至於其訴有無理由,自應依判決程序調查裁判



,是原審以裁定予以駁回,於法即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 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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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