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3年度,483號
KLDV,113,基簡,483,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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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483號
原 告 謝明潭

被 告 呂慕晨


周欽賢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傅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原定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因颱風來襲而有展延宣
判期日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0
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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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