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3年度,462號
KLDV,113,基簡,462,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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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462號
原 告 林義註
被 告 陳博洋(原名辜登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62,900元(含本金766,000元、聲請發支付命令前即108
年10月5日至113年1月16日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196,90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原告已
繳納之8,370元,尚應補繳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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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