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3年度,917號
KLDV,113,基小,917,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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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91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許耀中
被 告 譚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35元,及自民國98年1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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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