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3年度,1073號
KLDV,113,基小,1073,2024073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0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謝忠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六點二 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九點二 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