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3年度,1051號
KLDV,113,基小,1051,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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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05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林鴻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錠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 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甚明。
二、本件原告於113年5月6日對被告陳錠君起訴,然被告陳錠君 於起訴前之112年9月18日已死亡,欠缺當事人能力,且無從 補正,依據上開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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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