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3年度,1050號
KLDV,113,基小,1050,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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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050號
原 告 呂嘉興
被 告 儲啓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107年4月13日與原告簽訂「胥渡 吧声优剧演出协议」(下稱系爭協議) ,雙方約定:乙方( 即被告)107年7月13日前不得參與其他相關新白娘子傳奇大 陸演出活動,之後新白娘子演出活動優先甲方(指原告)合 作,演出勞務只限此次,之後演出勞務重談。詎被告於113 年1月6日私自接洽出席「新白娘子傳奇週年」南京演唱會, 完全未告知原告。又被告私自接洽出席之「新白娘子傳奇週 年」南京演唱會,依主辦方胥渡吧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 主辦方)官方網站,售票見面會1萬人秒殺,而主辦方支付 被告2萬元人民幣,該次售票見面會人數係主辦方發包予原 告經紀被告出席之北京場人數的4倍,而北京場主辦方發包 予原告之費用是5,000元人民幣,扣除被告演出費3,000元人 民幣,原告受委任處理事務之報酬是主辦方支付費用的40% ,爰依民法第528、54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依2萬元 人民幣之40%計算之報酬8,000元人民幣(折算新臺幣3萬3,60 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600元,並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系爭協議係被告所親簽,被告不爭執,惟系 爭協議第1條已明白約定演出的時間、演出的地點、演出的 場次,都只約定北京場而已,且正式演出一場。113年1月6 日南京場之演出,原告並沒有取得授權,且與系爭協議約定 107年7月13日前不得參與演出活動無關。另否認南京售票 見面會係1萬人及主辦方支付被告2萬元人民幣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民法所謂委任,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 ,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而言,此觀民法第528條規定自明。 又民法第528條,非以受任人受有報酬為要件,倘受任人主 張其得請求報酬,即應就此有利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民法第 547條規定所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前者一般 指地方習慣或商業習慣,後者如受任人以事務之處理為其職



業者,始足當之。觀諸兩造於107年4月13日訂立之系爭協議 約定:演出時間:0000年0月00日下午19:30-22:00、演出地 點:北京北展劇場、…』等語。依此約定,原告處理被告擔任 演出表演嘉賓事務,是107年7月14日在北京北展劇場演出 表演,且並未約定有報酬,至被告在其他日期或在其他地點 之演出表演事宜與原告間並未成立所謂之委任關係,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就被告於000年0月0日出席「新白娘子傳奇週 年」南京演唱會演出表演,應給付其報酬,核屬無據,應 予駁回。
四、原告之訴經駁回,其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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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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