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周逸文
相 對 人 林根塗
林盛吉
顏寶龍
陳一清(即陳糸之繼承人)
顏清發(即陳糸之繼承人)
陳清福(即陳糸之繼承人)
顏清池(即陳糸之繼承人)
顏美玉(即陳糸之繼承人)
郭學文
翁秋美
吳志誠
吳志榮
郭恆隆
郭翰義
郭淑娟
郭淑訓
郭淑芳
江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根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盛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顏寶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一清、顏清發、陳清福、顏清池、顏美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糸之遺產範圍內向聲請人連帶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學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翁秋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志誠、吳志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恆隆、郭翰義、郭淑娟、郭淑訓、郭淑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江德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貳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 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 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 第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 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 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 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再按確定判決, 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亦有規定。另繼承人自繼承開 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 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 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49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林根塗、林盛吉、顏寶 龍、陳糸、郭學文、翁秋美、吳志誠等2人、郭恆隆等5人及 江德仁按該判決附表一所示訴訟費用比例負擔,即相對人林 根塗負擔48/575,相對人林盛吉負擔92/575,相對人顏寶龍 負擔54/575,被繼承人陳糸負擔54/575,相對人郭學文負擔 119/575,相對人翁秋美負擔27/575,相對人吳志誠、吳志 榮負擔36/575,相對人郭恆隆、郭翰義、郭淑娟、郭淑訓、 郭淑芳負擔78/575,相對人江德仁負擔67/575。嗣相對人林 根塗、林盛吉、顏寶龍、陳糸、郭學文、郭恆隆、郭翰義、 郭淑娟、郭淑訓、郭淑芳及江德仁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 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02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 用由上訴人負擔,並確定在案,合先敘明。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 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637元、110年4月9日 支出之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600元、110年5月13日支出之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9,900元。又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 人等自行繳納,是依前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 對人林根塗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357
元【計算式:(66,637+1,600+19,900)×48/575=7,357(元 以下無條件捨去)】,相對人林盛吉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102元【計算式:(66,637+1,600+19, 900)×92/575=14,102(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顏寶 龍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277元【計算 式:(66,637+1,600+19,900)×54/575=8,277(元以下四捨 五入)】,被繼承人陳糸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8,277元【計算式:(66,637+1,600+19,900)×54/57 5=8,277(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郭學文應賠償聲請 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241元【計算式:(66,637 +1,600+19,900)×119/575=18,241(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翁秋美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13 9元【計算式:(66,637+1,600+19,900)×27/575=4,139( 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吳志誠、吳志榮應賠償聲請人 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518元【計算式:(66,637+1, 600+19,900)×36/575=5,518(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 人郭恆隆、郭翰義、郭淑娟、郭淑訓、郭淑芳應賠償聲請人 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956元【計算式:(66,637+1 ,600+19,900)×78/575=11,956(元以下四捨五入)】,相 對人江德仁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270 元【計算式:(66,637+1,600+19,900)×67/575=10,270( 元以下四捨五入)】。又被繼承人陳糸業於112年8月26日死 亡,故應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陳一清、顏清發、陳清福、顏 清池、顏美玉於繼承其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8,277元,並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