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31號
KLDV,113,司聲,31,20240726,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王振成
王振華
王振耀
王智元
相 對 人 譚家伊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譚家伊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譚家伊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譚家伊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譚家伊戶籍地址寄發如附件 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致 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 、退回信封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是相對人譚家伊之住 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