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680號
KLDV,113,司繼,680,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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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游安妮(RENI ANITA)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 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 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游尊閔係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死亡,本件聲 請人前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於113年6月19 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507號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 閱上開卷證查核屬實。從而,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拋棄繼 承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故聲請人已非繼承人,自無 就被繼承人之財產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重覆聲請拋棄繼 承難謂為合法,無從予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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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