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309號
KLDV,113,司繼,309,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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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張碧玉

李碧秀

李重

李承澔

定代理李重
許瀞文
聲 請 人 白妮右

張寶英

許詠甯

許詠荏

聲 請 人 闕安立
兼上二人法
定代理
定代理許哲維
聲 請 人 張語丰

兼法定代理 張家豪

定代理許郁
聲 請 人 林沛妤

林宥廷

上 二 人 林宏鶴
定代理
聲 請 人 簡翊文

簡翊如

蘇秀

定代理劉美伶
蘇建
聲 請 人 蘇于翔

顥宸

定代理洪子翔
吳蓓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許發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20日 死亡,聲請人張碧玉李碧秀李重宏、李承澔、白妮右、 張寶英許詠甯許詠荏、張語丰、張家豪林沛妤、林宥 廷、簡翊文、簡翊如蘇秀妍、蘇于翔、洪顥宸、闕安立主 張其等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其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 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二、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 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 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末按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 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 如左:㈠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民法第969條 、第970條第1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張碧玉被繼承人三子許國忠之配偶;聲 請人李碧秀被繼承人四子許國鵬之配偶;聲請人張寶英被繼承人二子許國龍之配偶;聲請人李重宏之被繼承孫女 許瀞文之配偶;聲請人白妮右是被繼承孫子許楚舷之配偶 ;聲請人張家豪被繼承孫女許郁若之配偶;聲請人闕安 立是被繼承孫子許哲維之配偶,則依前開所述民法第969 條規定,上開聲請人7人與被繼承人間均屬直系姻親,即該 聲請人7人本非民法第1138條所列之法定繼承人,有被繼承 人除戶謄本、上開聲請人及其配偶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從 而聲請人張碧玉李碧秀張寶英李重宏、白妮右、張家 豪、闕安立對於被繼承人而言即非繼承人,依法對被繼承人 之遺產並無繼承權,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 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未全 部拋棄繼承時,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不得繼承,苟 聲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又第一千一百 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 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 第1140條亦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許發於113年1月20日死亡,聲請人李承 澔、許詠甯許詠荏、張語丰、林沛妤林宥廷、簡翊文、 簡翊如蘇秀妍、蘇于翔、洪顥宸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 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等 件存卷可考。又本件被繼承人許發之子女許清香許清梅許國雄許國忠許清秀許清霞、許國鵬、許清蕙、許國 龍;孫子簡瑋志蘇莉蓁蘇建垣、蘇言祐、許意苹、許 聖媫、許稏婁、許辰宇許景喨許景程許雅婷許瑋筠 、許敬偉、沈婷鈺、沈佳璇沈庭揚、許瀞文、許楚舷、吳 蓓宜、吳家瑜吳哲叡、許哲維許郁若已於本案聲請拋棄 繼承,但因被繼承人親等近者之被繼承孫女郭家甄前於11 0年10月5日身歿,其子女孫于哲、孫楹蓁、孫浩平(即被繼 承人曾孫子女)依民法第1140條應屬代位繼承郭家甄之應繼 分,然其等3人均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聲請狀、繼 承系統表、第三人郭家甄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第三人孫 于哲、孫楹蓁、孫浩平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案件索 引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稽。從而,被繼承人親等近者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即其等孫于哲、孫楹蓁、孫浩平人既未拋棄繼承 ,亦未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李承澔許詠甯許詠荏、張 語丰、林沛妤林宥廷、簡翊文、簡翊如蘇秀妍、蘇于翔 、洪顥宸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因尚未取得繼承權, 自非現時合法繼承人,當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揆 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李承澔等11人向本院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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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