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38號
KLDV,113,司票,238,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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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王天俊
相 對 人 葉偉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2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99萬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2日 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99萬元(票據號碼: TH000000 0),未記載到期日,利息約定按每百元日息0.045計付,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113年4月2日經提示後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就上開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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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