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蘇麒仁
相 對 人 廖元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26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879907)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26日 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50,000元(票據號碼:CH8799 07),到期日111年6月30日,未約定利率,並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詎於111年6月30日經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1紙,聲請就上開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