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010號
KLDV,113,司促,4010,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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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上開利率之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3月22日
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
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7,63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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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