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周勤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壹仟零貳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勤紘於民國112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0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7月16日止累計348,762元未給付,其中337,796元為本金
;10,87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周勤紘於民國112年09月08日向債
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08日起至民國11
9年09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7月16日止累計392,259元未給付,其中380,
178元為本金;12,08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9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7796元 周勤紘 自民國113年07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80178元 周勤紘 自民國113年07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