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842號
KLDV,113,司促,3842,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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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4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沈裕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肆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蒙金管會
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華商業銀行
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並更名為『永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證1)。
(二)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0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360,000元,借期至96年01月10日屆滿,利息自貸
放日起依年息9.5%採固定利率按月計息(借據第4條);嗣於93
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借期至98年12月15日
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3個月依年息2.88%採固定利率按
月計息,第4個月起至第6個月止依年息5.88%採固定利率按
月計息,第7個月起依年息11.88%採固定利率按月計息(借據
第4條)。
(三)上開借款,債務人如未按期償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除
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6個月以內應另按
前開利率之1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應另按
前開利率之2成計算加付違約金(借據第5條、約定書第5條)

(四) 債務人曾參與前置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皆續展至118
年11月10日屆滿,約定如有1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
並得回復原契約條件,債務人至113年03月10日尚積欠本金1
02,5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迄未清
償(證3、證4)。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84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418元沈裕彬自民國113年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5%002新臺幣82125元沈裕彬自民國113年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88%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418元沈裕彬自民國113年0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其他002新臺幣82125元沈裕彬自民國113年0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其他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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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