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3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胡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壹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一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二,按月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胡昭明於民國112年05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
2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
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
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
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債務人屆期不為清
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01,913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
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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