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方嘉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
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42,778元,其中已到期本金39,6
10元(已到期之本金39,610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
,應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968元、違約金雜費計1,200元、分期
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63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887元方嘉良自民國 113 年 06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002新臺幣35723元方嘉良自民國 113 年 06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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