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22號
KLDV,113,司促,3522,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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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蕭育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零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1),借款
期間自111年11月2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52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6438元蕭育政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6438元蕭育政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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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