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18號
KLDV,112,建,18,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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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許秋民即南興木料模板行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怡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芓善等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依原告11
3年2月6日到院之民事變更聲明暨爭點整理狀、113年6月4日提出
之民事準備狀,原告起訴聲明一係請求被告王芓善等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464萬8,000元,聲明二係請求被告王芓善給付21
0萬3,534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5萬1,53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萬7,92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萬9,014元,尚欠8,91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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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