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33號
KLDM,113,金訴,233,2024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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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祖賢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322號、第12570號、第13113號、第13
24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90號、第991號、第992號、第993號、
第994號、113年度偵字第427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4
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 定有明文。
二、查上揭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 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惟因颱風致政府宣布 本轄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 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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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