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更一字,113年度,1號
KLDM,113,訴更一,1,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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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菀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6935、7830號、110年度偵續字第62號),本院於民
國112年5月16日以111年度訴字第38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檢察官
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892號判決
撤銷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菀婷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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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