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56號
KLDM,113,訴,56,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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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斌


何家興


陳定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明斌何家興陳定凱3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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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