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156號
CYDV,113,監宣,156,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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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蘇惠娜 住嘉義縣○○鄉○○村○○000 ○00號



相 對 人 蘇樹森


關 係 人 紀詠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蘇樹森(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任蘇惠娜(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蘇樹森之監護人。三、指定紀詠翔(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蘇樹森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蘇樹森之胞妹,蘇樹森因低血 糖性腦病變併慢性呼吸衰竭呼吸器依賴及全身完全偏癱臥床 、急性腎衰竭,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 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診 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為據,並斟酌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趙星豪所為之 鑑定意見謂:「根據蘇員(即相對人)家人陳述及病歷記載 ,相對人因低血糖休克,導致大腦瀰漫性病變及呼吸衰竭, 認知功能及言語理解表達能力有極重度缺損,目前仍須依靠 呼吸器維生。在鑑定時相對人對叫喚及問話均無法回應,昏 迷指數8 分,在臨床失智評估上相對人達極重度失智之程度 ,完全無法處理任何社會事務。故相對人因其心智缺陷,已 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之效果, 建議為監護宣告。」等語,有精神鑑定報告書二紙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53、57頁)。本院認蘇樹森因低血糖性腦病變 併慢性呼吸衰竭,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故聲請人聲請對蘇樹森為監護之宣告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蘇惠娜紀詠翔分別為受監護宣告人之胞妹、外甥, 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相對人蘇樹森之胞妹蘇惠珍蘇惠玲 、胞弟蘇永森,亦同意由蘇惠娜紀詠翔分別擔任相對人之 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此有同意書二紙在卷足憑 (見本院卷第35、37頁)。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蘇惠 娜任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 蘇惠娜為監護人;又紀詠翔蘇樹森之外甥,並指定其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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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