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聲 請 人 江信成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權 人 周家弘 楊士賢 楊進德 江奇璋 楊茂州 徐郡禧 莊明昇 黃騰達 陳弘益 陳怡霖 陳曉惠 陳秀雲 郭鴻樑 貝比德貿易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江威廷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江信成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 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0、111、11 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薪資明細影本等為證, 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 第490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13年7月30日上午11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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