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簡OO 住○○○○○區○○街00○0號2樓
兼 代理 人 簡OO
相 對 人 簡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甲○○、丙○○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乙○○為聲請人等之父親,但聲請人甲○○、丙○○自有記 憶以來顯少在家中見到相對人,其沈迷於賭博,多次在外行 蹤不明連續半年、一年不見人影,將養育責任、經濟壓力都 交給母親吳采凡(原名吳美珠、吳蘊采)去面對。母女多次 面臨不知名的討債粗人侵門踏戶、爭相搬奪家裡生活用品用 ,甚至持刀恐嚇還錢,相對人偶有回家便是翻找家中藏匿的 金錢或騙取賭金來源,子女幼年的人格養成在原生家庭中充 滿負面。
㈡、相對人之居住戶籍時間約從嘉義大林老家聲請人甲○○出生開 始、台北市○○區○○路000弄00號聲請人丙○○出生開始,一直 到住在台北縣○○市○○○路000巷00號6樓期間,惡意遺棄兩名 未成年女兒,未善盡養育照顧的責任。由於母親無力負擔經 濟壓力,聲請人甲○○國二、國三時寄養在嘉義祖母家,父母 親都不在身邊。聲請人甲○○童年時期就曾目睹暴力討債,拿 刀架在當時不到1歲的聲請人丙○○脖子上威脅還債,母親只 得拉著聲請人甲○○跟對方下跪求饒。聲請人等與相對人之間 的關係極為疏離,互動並無關懷言語,聲請人甲○○年約十歲 時,被相對人交待購買香菸,只因稍有怠慢,動輒大甩聲請 人甲○○的耳光。
㈢、75年間聲請人甲○○從嘉義搬回與母親、簡碗真一起生活,租 在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聲請人甲○○曾目睹相對人 找到藏在耶穌基督相框裡的錢硬要拿走。相對人的生命裡只 有賭博、欠債、掏空母女生活費,作為父親的角色,非但沒 有承擔起養育小孩的責任,反而時常讓母女經常遭受生命的
威脅、生活資源的匱乏、精神上的損害。
㈣、聲請人甲○○高職畢業就開始打工賺錢,代替相對人承擔起養 家責任,民國82年至84年住○○○市○○街000巷00號三樓的那段 期間,相對人聲稱因工作需要買車,母親應其要求資助分期 購買約60萬的白色三菱轎車,開不到幾個月就以車身有小擦 痕為由賣掉,接著換另一台約100萬的SAAB轎車,也是開不 到幾個月就當給當舖作汽車借款,又拐騙母親誆稱需要拿聲 請人甲○○到期的會錢30萬,繳完車子利息就能贖回車子,最 後30萬不見、SAAB轎車也沒有贖回。
㈤、聲請人等好幾次目睹半夜相對人強行要母親行房事,母親談 到:天氣冷。相對人就故意不給被蓋,有時候月經來也強迫 要,不給就鬧到天亮。聲請人丙○○在民國83年至84年期間國 三那年受到家庭環境的影响,身心狀態不佳、成績一落千丈 ,84年重考那一年,父母親即離異。聲請人甲○○也因為原生 家庭帶來強大的不安全感,父母親離婚前曾諮詢過精神科因 為長期壓抑,年輕時期常常在半夜睡不安穩作惡夢,精神上 飽受痛苦,影響人格正常發展。
㈥、母親主動提出離婚時,甚至必須與相對人協議賣掉當時居住 的房子、答應給付100萬元相對人才肯簽字(最後100萬扣除 6,000元代書費,餘額994,000元),離婚協議寫明其不負擔 聲請人丙○○之扶養費。離婚後不到半年,相對人還來借款10 萬元,隔幾日後又在門口吵吵鬧鬧,當時聲請人甲○○曾表明 要叫警察,在一旁的房東也協助勸導。從那次之後相對人已 長20多年完全沒有聯繫。
㈦、聲請人甲○○於35歲離婚後獨自扶養一子,並為中低收入戶, 已無力亦無心再承擔相對人現況生活陷入困頓的問題。相對 人對聲請人等未盡扶養照顧保護之義務,且情節重大,依民 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准予免除或減輕聲請人對於相對 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 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 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 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 輕其扶養義務:㈠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 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㈡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 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 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考其立法理由,係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
民法中,徵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 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 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此際仍 由其等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此種情形宜賦予 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 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 養義務者有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如法律仍 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 義務。可知增訂之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於99年1月29日施行 後,扶養義務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賦予法院 得斟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 ,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三、經本院調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父親,相對人與吳采凡後育有聲請人 甲○○(00年0月00日生)、丙○○(00年0月00日生),相對人 與吳采凡於84年8月29日離婚,離婚時約定未成年之聲請人 丙○○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均由母親吳采凡任之等情,有戶 籍謄本在卷可參。
㈡、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73歲,110、111年無所 得,名下財產僅有超過20年之老舊汽車等情,有相對人之戶 籍謄本、財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家調字卷 第81、111至113頁)附卷可稽。依上開資料可認相對人有不 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而有受扶養之必要;聲請人係相對人之 子女、已成年,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及第1117條規定,聲 請人對相對人負扶養義務,相對人則有受聲請人扶養之權利 。
㈢、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及保護教養義務等情 ,除經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指述甚詳,並經證人吳采凡(即 聲請人等之母親、相對人之前妻)到庭證稱:(你與相對人 結婚時,雙方住何處?)住嘉義縣大林。(住在大林時,家 裡開銷何人負擔?)因為相對人沒有工作,一直賭博,我那 時要照顧小孩,祖母、祖父在廟裡服務。(所以是靠相對人 父母扶養你們全家。)是的。當時相對人也沒有工作,有他 父母靠。(搬去臺北後,如何維生?)有陣子在高雄,但是 工作不穩定,也有在相對人哥哥在臺南翻模廠幫忙,當時丙 ○○還沒有出生。(在丙○○出生前,相對人既然還有當兵,且 到臺南、高雄工作,是否有養家?)他有做跟沒做一樣,靠 的是她的爸爸媽媽,丙○○出生後,在臺北莊敬路,我在莊敬 路開設家庭式美容,相對人一直都在外面,有次警察還跑到
家裡。(相對人是否固定拿錢回家?)沒有。(如何有錢在 莊敬路租房子?)靠我在頭髮美容賺錢租的房子,有次相對 人還欠工人工錢,工人找到家裡,掐住丙○○脖子,還恐嚇我 ,因為我沒有跟相對人講這件事情,相對人都覺得沒事。( 甲○○在嘉義大林讓祖父母養,直到高一才回臺北?)是的。 (後續你們為何搬到三重文化北路?)我賣掉永福街房子, 買文化北路房子,永福街的房子也是我拿錢出來買的。(你 們在臺北有買房,是靠你自己購買?)是的。(是否可以算 出結婚後平均每個月相對人拿多少錢回家?)每次拿錢給我 都沒有超過1萬元,1年會拿幾次也不固定。(你們是否後來 搬到通化街?)我們到臺北時,一開始住莊敬路,之後搬去 通化街,到通化街後,買了永福街的房子,永福街的房子賣 掉,才搬到文化北路,在文化北路之後,相對人狀況很嚴重 ,完全沒有工作,也沒有養家,工人都找到家裡要錢。買永 福街房子時,相對人也是一直在賭博。我們住在文化北街時 離婚,但離婚條件是我要給相對人100萬元,相對人才答應 離婚」等語。
㈣、相對人與吳采凡雖於聲請人甲○○成年後、丙○○15歲時才離婚 ,但在此之前相對人就經常離家在外、喜歡賭博,未負擔家 庭責任,因為吳采凡從事美髮工作有收入,遂將家中經濟重 擔完全推由其一人承擔等情,業據證人證述明確。且聲請人 於聲請狀中明確指稱相對人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相對人經 合法通知,由本人簽收聲請狀,有送達證書可查,卻未到庭 爭執,可見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相對人為聲請人等之父親 ,於聲請人成年之前本負有保護教養及扶養義務。然而相對 人從聲請人等出生後就持續沈迷賭博,沒有盡照顧之責,聲 請人由母親吳采凡、祖父母撫育長大;相對人與吳采凡離婚 當時聲請人丙○○仍未成年,相對人縱然未擔任聲請人之監護 人(或親權人),也至少要探望及按期給付扶養費以維繫親 情,然相對人僅為了索討金錢才會找吳采凡或聲請人甲○○。 相對人的長期缺席使得聲請人等難以感受具體之關懷、照顧 ,兩造縱為血緣上至親,因前述歷程導致少有互動早已形同 陌路。本院認為相對人於聲請人等之成長過程中無正當理由 未盡其扶養義務,情節核屬重大,若仍須聲請人負擔扶養相 對人之義務,顯失公平,從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 人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