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許崇賓律師即被繼承人蕭錦盛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蕭錦盛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50,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蕭錦盛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蕭錦盛之遺產管理人在 案,已執行遺產管理事項有公示催告、收受法院文書、強制 執行等程序,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若未趁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357號強制執行中參與分配,日後恐 難以優先取得本案報酬,爰依法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欠稅查詢情形表、本院及高雄地方法 院民事執行處相關通知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蕭錦盛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堪予認定,爰依法聲請本院酌 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 管理之內容除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 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事務外,現尚有進行債務執行強制執行 事件,將來仍有其他零星共有土地需續為管理,此有聲請人 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 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 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 人之報酬金額為50,000元,應屬適當;至聲請公示催告程序 費用1,000元,已於本院112年司家催字第40號民事裁定主文 中敘明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不另列計,爰依其聲請核定如 主文所示之費用,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