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61號
CYDV,113,司繼,61,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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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洪德卿

洪德祥

陳永基

陳永祥

陳永隆

陳威

馬右

魏坤

魏坤河

洪清興

洪文裕

洪水源

洪天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何碧霞另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於民國96年5月30日以96年度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選任吳宏輝律師為被繼承人何碧霞之遺產管理人,應予解任。選任劉興文律師(地址:嘉義縣○○鄉○○路0000號)為被繼承人何碧霞(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5年6月5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何碧霞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 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起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 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85 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13人係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 第176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之原告,而聲請人欲通行之土 地共有人之一係洪來,惟洪來於53年4月14日即已死亡。又 被繼承人何碧霞係洪來之繼承人,其已於95年6月5日死亡, 且經鈞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18號選任吳宏輝律師擔任遺產管 理人。惟吳宏輝律師已過世,故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目前屬 無遺產管理人可為管理之情事。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之地 位,請求鈞院選任劉興文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俾利上開訴 訟之進行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96年度財管字第18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及 吳宏輝律師之除戶謄本,認聲請人主張屬實,茲為使本件被 繼承人何碧霞所留遺產之處置繼續順利進行,故解任吳宏輝 律師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另依聲請人所請,並經劉興文律師 出具願任同意書,故認選任劉興文律師為本件之遺產管理人 為適當,並續為行使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爰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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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