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267號
原 告 明畦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日商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氏家齊一郎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89年1月27日以「紅豆麵包超人アンパンマン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 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浴帽、運動帽、遮陽帽、毛線帽、 嬰兒用冠帽、幼兒用冠帽、布帽、涼帽及睡帽商品,向被告 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951281號商標,嗣日商 日本電視放送網有限公司於92年10月31日以系爭商標有違註 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 其後商標法於同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日商日本電視放 送網股份有限公司爰依現行商標法法第91條第1項規定,主 張系爭商標亦有違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及14款規定 。經被告審查以93年8月16日(93)智商0840字第093803782 40號發文之中台評字第H00000000號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 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 第0930623037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 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 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日商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 ,命日商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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