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85號
CYDV,113,司拍,85,2024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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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吳秀珍
相 對 人 林振旺

債 務 人 林國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  年1月12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  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未依約履行,尚積欠  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本票等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8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梅山鄉 雙溪 149-1 5499 3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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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