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97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楊姍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067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附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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