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182號
原 告 明畦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日商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氏家齊一郎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1年9月18日以「紅豆麵包超人及圖」商標, 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 表第32類之啤酒、汽水、礦泉水、蒸餾水、運動飲料、可樂 、沙士、果汁、冬瓜茶、奶茶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 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日商日本電視放送 網有限公司於92年8月9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審定時商標法第 37條第5、7及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3 年7月26日(93)智商0202字第09380344030號發文之中台評 字第G00000000號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09306229100號 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 銷,日商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日商日本電視 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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