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252號
CYDV,112,監宣,252,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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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劉志泉


代 理 人 林宏都律師

相 對 人 劉許素滿 (113.7.1已歿)

代 理 人 楊昌禧律師

關 係 人 劉玉文
劉玉珍 住嘉義縣○○鄉○○路○段000號之57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志泉為相對人劉許素滿之子,相對 人現患有失智症,導致長期以來不能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 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等語。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三、經查,相對人已於113年7月1日死亡,有相對人死亡證明書 影本及除戶謄本各乙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1、557頁) ,因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上開規定,應裁 定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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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