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2年度,155號
CYDV,112,家親聲,155,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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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黃琬婷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陳映臻律師
相 對 人 郭定南

程序監理人 陳慧女 住嘉義縣○○鄉○○路○段000 號 (國立中正大學師資培訓中心副教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甲○○副教授為本件未成年子女郭應禾(男,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郭子安(女,民國000 年00月0 日生)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處理家事事件,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者,法 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又就有關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當 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 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 法第109 條定有明文。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 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 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程序監 理人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並得獨立上 訴、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 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 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第2 項、 第4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等事件 ,因兩造意見不一,經聲請人請求本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 序監理人,本院為保障未成年子女表意權及聽審請求權,另 為免除未成年子女對於父母之忠誠困擾,確保子女最佳利益 之詮釋能融入子女觀點,妥善安排子女關於子女親權等相關 事項,避免不當干擾,認有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之



必要;復經本院審酌甲○○為國立中正大學師資培順中心副教 授(前任職長榮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並為經司法院 造冊之程序監理人人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 ,處理家事事件知識及兒少工作知識與能力之實務工作經驗 ,足認由其擔任上開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可充分保障 未成年子女之權益,且經聯繫甲○○副教授亦同意擔任上開未 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爰依上開規定,選任甲○○副教授為 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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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