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雪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66號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 月00日下午2時20分宣判,然因凱米颱風來襲,嘉義縣市政 府均宣布113年7月24日至26日停止上班上課。又113年7月27 日至28日適逢假日,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