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314號
CYDM,113,金訴,314,2024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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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燕妮


選任辯護人 張育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
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訂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年○月○○○日下午二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 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 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 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 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案原訂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宣示判決,惟該期日 適逢凱米颱風侵臺,經嘉義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 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 日至次一上班日即同年月00日下午2時宣判。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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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