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景祥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景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景祥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後入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