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76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佳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何佳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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