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3年度,840號
CYDM,113,嘉簡,840,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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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6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國銘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國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本件檢察官已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 之後階段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398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受有所犯法條欄 所示之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 前案係故意犯有期徒刑之罪,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 再犯本件不同罪質之罪,足見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 力薄弱,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綜合判斷其 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 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金錢,行為之手段,竊取新臺幣50 元,被害人羅永坤所受之損害,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之50元,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並經其於警詢 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



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689號
被   告 張國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國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5月21日4時5分許,在羅永坤擔任主委位在嘉義市○區○○ 路000號附1之福德宮,徒手竊取零錢約新臺幣50元,得手後 離開現場。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國銘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羅永坤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被害報告單、監視器影像截圖、監視器光碟。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因 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449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0 年7月23日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 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 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請審酌被告屢犯 竊盜罪,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 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檢察官 簡 靜 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傅 馨 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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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