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通行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13年度,100號
NTDV,113,司調,100,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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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調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劉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武雄等人間給付通行費等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於事實理由欄內記載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通行費等語,然調解聲明欄卻未載明
,請聲請人補正正確之聲明,並於補正正確之聲明後,依據
請求通行費之總金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
二、聲請人應提出南投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
一類登記謄本到院。
三、聲請人應提出曾湖(歿)、蕭源炎(歿)、蕭源鑫(歿)之除戶
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向管轄法院查詢繼
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函,並補正相對人之完整姓名、住居
所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聲請人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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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