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72號
NTDV,113,司票,272,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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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王安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芸蓁即黃莊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是否曾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所聲請之5張本票請求付
款及提示之日期。(聲請狀載按到期日提示,但5張本票皆未
載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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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