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72號聲 請 人 王安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芸蓁即黃莊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是否曾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所聲請之5張本票請求付 款及提示之日期。(聲請狀載按到期日提示,但5張本票皆未 載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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