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66號聲 請 人 王安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武春娥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是否曾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及提示之日 期。(本票到期日未載,聲請狀載到期日提示,日期不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