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66號
NTDV,113,司票,266,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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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王安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武春娥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是否曾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及提示之日
期。(本票到期日未載,聲請狀載到期日提示,日期不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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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