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7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蕭大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源宏 住南投縣○○鎮○○里○○路000巷00 號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56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