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506號
NTDV,113,司促,4506,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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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田馨


幸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7,817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田馨於民國107年至110年間邀同債務人幸麗英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
新臺幣90,05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
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於償還期間依
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
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
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田馨於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77,8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幸麗英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
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817元 田馨幸麗英 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4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817元 田馨幸麗英 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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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