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埔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埔基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曹宗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淑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淑玲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 戶籍現係設於新北○○○○○○○○之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此係因債務人已遷離原設籍地而所在 不明,依戶籍法改遷至戶政事務所之措施。又債務人現應為 送達處所不明,是對其送達依法須以公示送達為之,惟督促 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則 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