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307號
NTDV,113,司促,4307,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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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中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宥宏宏佑汽車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9,695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3
4,049元,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38,254
元,自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217,392元,自11
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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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