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號
NTDV,112,重訴,1,20240710,3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朱立安



被 上訴人 王先後
王李美雪
王春智

曾羿綾

許綺芳
湯文杰
趙彗妘

鄭子鴻

趙婉貞

賴俊傑
趙嘉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579,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100,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1/1頁


參考資料